(2016)浙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20号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启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号地块。诉讼代表人:项军权,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清,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已由本院裁定受理,故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希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金晓平、人民陪审员陈锡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经向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其债权已获确认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计1050.5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共计1990.5元,由原告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