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炜吉与郭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吉,郭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7145号申请人:王炜吉,男,1981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洋,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原告王炜吉与被告郭洋、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炜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洋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区X小区X1号楼1至3层X1号房屋(X京房权证密字第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炜吉以其名下位于密云区X街X2号X1层X2、X3、X4房屋及密云区X路X3号院X3号楼X2层X5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炜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炜吉名下的位于密云区X街X2号X1层X2、密云区X街X2号5层X3、密云区X街X2号5层X4及密云区X路X3号院X3号楼X2层X5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郭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区X小区X1号楼1至3层X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