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东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东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69号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东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东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2.00元,减半收取4746.00元,由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侯兆滨审 判 员 鲁晓宇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