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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定金与肖荣华、张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金,肖荣华,张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483号原告:张定金,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汉英船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肖荣华,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第二机床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立,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张定金与被告肖荣华、张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定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定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计3001元,由原告张定金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