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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修平与周玉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修平,周玉艳,刘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4号申请人王修平,男,194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淑苓,系王修平之女。被申请人周玉艳,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刘燕,女,住济阳县。申请人王修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玉艳驾驶的刘燕所有的鲁A9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修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玉艳驾驶的刘燕所有的鲁A9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