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修平与周玉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修平,周玉艳,刘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4号申请人王修平,男,194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淑苓,系王修平之女。被申请人周玉艳,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刘燕,女,住济阳县。申请人王修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玉艳驾驶的刘燕所有的鲁A9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修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玉艳驾驶的刘燕所有的鲁A9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