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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与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56号原告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7号。法定代表人赵英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大道后河堤(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李文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冻结被告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3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赵某某以其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集支行的账户(卡号××××××)存款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佳美佳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石佳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3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