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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镇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祥,绰号“毛的”,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万载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万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因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1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零点左右,在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门口摆水果摊的被告人郭某祥趁相邻水果摊摊主巢某根不在摊位之际,将巢某根放在摊位木柜内的一个腰包偷走并藏匿在名优特门楼下左侧的角落里。巢某根发现腰包被偷后报警,但未找回腰包。巢某根怀疑腰包是被郭某祥所盗,于是夫妇二人假装收摊回家,躲在远处监视郭某祥。凌晨三点多,被告人郭某祥取回腰包,巢某根夫妇来到郭某祥摊前发现自己的腰包,郭某祥便承认了自己盗窃腰包的事实并退还了钱款。之后,巢某根夫妇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巢某根抓获归案。经清点,巢某根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760元。事后,因未受到实际损失,被害人巢某根对郭某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祥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巢某根、陈某兰夫妇的陈述、谅解书,万载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到案说明及被告人郭某祥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祥明知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祥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