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