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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