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矫仁辉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仁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975号原告矫仁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总经理。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7号楼1层-B1F-01、25幢-1层-101。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保利,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矫仁辉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仁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仁辉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