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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英富、黄德连、李文飞诉苏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富,黄德连,李文飞,苏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074号原告:李英富,男,生于1952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黄德连,女,生于1957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李文飞,男,生于2007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罗富群,女,生于1983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再林,男,生于1992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小虎。原告李英富、黄德连、李文飞与被告苏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英富、黄德连、李文飞自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方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