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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54号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留全,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英,年龄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