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小林申请董学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林,董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林。被执行人董学峰。本院在执行李小林申请董学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小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建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