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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谭学猛与王春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猛,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学猛,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谭学猛与王春梅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谭学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春梅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谭学猛受偿后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春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