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7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体高尔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体高尔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41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XXX号XXX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体高尔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光星路XXX号4218U。法定代表人:潘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体高尔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