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启鹏、黄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启鹏,黄明山,庄秋雄,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夏启鹏,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明山,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庄秋雄,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官方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黄明山、庄秋雄、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黄明山、庄秋雄、漳州中菲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