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宦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宦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宦煌,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租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宦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宦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农历正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宦煌容留章某2(已行政处罚)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112号三楼前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2016年3月1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章宦煌容留章某2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86号三楼后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3、2016年3月7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章宦煌容留章某2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86号三楼后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章某1、章某2的证言,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光盘制作及同步录音录像,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宦煌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宦煌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章宦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宦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