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肖红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192号罪犯肖红,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富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红犯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肖红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2011年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某、徐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区人民检察院黄某、孙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红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罪犯肖红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