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程顺红与杨诚、肖艳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顺红,杨诚,肖艳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初479号原告:程顺红。委托代理人:孟庆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诚。被告:肖艳分。原告程顺红与被告杨诚、肖艳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进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陶正太、余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顺红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诚、肖艳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4万元;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肖艳分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22日、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15万元、5万元,共计30万元。其中2015年9月17日借款5万元被告杨诚为共同借款人。以上借款均用杨诚位于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怡康苑102栋2单元1层2室的房屋抵押。以上借款被告承诺分别于2014年2月23日、2014年6月21日、2015年9月26日一次性还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逾期每日违约金按照借款本金的8‰计算;因违约造成的调查、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管辖法院为硚口区人民法院。三笔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并拒接原告电话。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杨诚、肖艳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肖艳分以生意周转及家庭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23日;2014年5月22日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21日;2015年9月17日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17日至同月26日。上述三笔借款被告肖艳分均出具了借条,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均约定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8‰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时止。原告亦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肖艳分交付了借款本金。被告杨诚作为承诺人在2015年9月17日借款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捺印。被告肖艳分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肖艳分向原告借款,双方签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原告亦实际交付了借款本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肖艳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对逾期违约金有约定,且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未超出法定限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艳分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杨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本案借款应推定为被告肖艳分与杨诚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杨诚、肖艳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辩驳权。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肖艳分、杨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顺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及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肖艳分、杨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进春人民陪审员 余 婷人民陪审员 陶正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轶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