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家祥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杨武平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祥,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杨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43号申请人:田家祥,男,住临澧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四季红居委会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邓燕燕,园长。被申请人:杨武平,男,住武汉市。申请人田家祥因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杨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家祥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邓燕燕、杨武平的的银行存款冻结600000元。申请人田家祥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澧县安福镇梅溪村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家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邓燕燕、杨武平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案件申请费3500元,由申请人田家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