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石威庆与宿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威庆,宿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17号原告:石威庆,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宿庆云,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口登记住址:永城市,实际住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城市你好.“商”字16号3号楼2单元4层西户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威庆诉宿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威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宿庆云81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石威庆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威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宿庆云81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石威庆名下号牌号码为浙C×××××号小汽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梁冰名下号牌号码为豫N×××××号小汽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杜美荣名下号牌号码为豫N×××××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