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傅国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傅国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赣新大道A2-1地段明珠玖隆商铺*#幢。主要负责人:林志勤,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国友,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永丰县。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国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国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杰代理审判员 刘瑾代理审判员 王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