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合肥新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储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储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合肥新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