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301佳园25栋101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资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飞,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已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但经该院通知,该公司至今未补交申请的基本资料,故该院尚未作出受理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才苗苗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