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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财保53号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孙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敬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梁涛。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以其为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润9”轮加油后,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其加油款382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在葫芦岛绥中港扣押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润9”轮,并责令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45万元可靠担保。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葫芦岛绥中港扣押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港润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营口港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45万元可靠担保;四、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 红代理审判员  赵永飞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