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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晓飞诉于祖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飞,于祖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第2912号原告:李晓飞,男。被告:于祖集,男。委托代理人:吴安强,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飞诉于祖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晓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李晓飞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和审 判 员  付宝国代理审判员  王殿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