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晓飞诉于祖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飞,于祖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第2912号原告:李晓飞,男。被告:于祖集,男。委托代理人:吴安强,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飞诉于祖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晓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李晓飞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和审 判 员 付宝国代理审判员 王殿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