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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孟琦与孙静及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琦,孙静,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071号原告:孟琦,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诚厚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原告之母),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德厚里*******号。被告:孙静,女,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金品家园*******号。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原告孟琦与被告孙静及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孟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琦撤诉。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由孟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