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叶德莲与蔡春靖、徐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莲,蔡春靖,徐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144号原告:叶德莲,退休教师。被告:蔡春靖,教师。被告:徐长梅,农民,系被告蔡春靖妻子。原告叶德莲诉被告蔡春靖、徐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德莲、被告蔡春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长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德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2月14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4日,被告蔡春靖以家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年利息18000元。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叶德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蔡春靖于2014年2月14日借到叶德莲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及回单,证明叶德莲于2014年2月14日将100000万元交付给蔡春靖的事实;3、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蔡春靖辩称,我借叶德莲100000万元属实,但我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归还本金,并要求分期偿还。蔡春靖未提供证据,对叶德莲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徐长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春靖于2014年2月14日向原告叶德莲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年利息18000元(即年利率18%),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叶德莲多次催要,被告蔡春靖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蔡春靖、徐长梅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蔡春靖、徐长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原告叶德莲要求被告蔡春靖、徐长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春靖、徐长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德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2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春靖、徐长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