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平、崔业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平,崔业楼,沈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平,男,1960年12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崔业楼,男,1959年4月2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沈文会,男,1954年1月2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平、崔业楼、沈文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2008)东唐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王世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二、被告沈文会对被告王世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王世平追偿;三、被告崔业楼对被告王世平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的借款34166.67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王世平追偿;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王世平负担,被告沈文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业楼对其中的448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崔业楼,沈文会已履行人民币7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崔业楼,沈文会的追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东唐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