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玉萍与宁夏盛石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耀德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萍,宁夏盛石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耀德酒业有限公司,冯俊芳,朱安岐,宁夏安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萍,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盛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积翠园7-1-1001室。法定代表人:朱安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耀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积翠园60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玉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俊芳,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朱安岐,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安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栗超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玉萍与被执行人宁夏盛石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耀德酒业有限公司、冯俊芳、朱安岐、宁夏安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后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安岐名下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宁A×××××、宁A×××××轿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2888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