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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金财与陈天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财,陈天明,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81号原告:周金财,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鹤、谢锦鹏,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明,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瑛,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周金财与被告陈天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周金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金财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473,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周金财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