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兴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兴国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08号罪犯唐兴国,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兴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唐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唐兴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兴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