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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阳鲁艺摄影化妆艺术学校与王春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鲁艺摄影化妆艺术学校,王春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鲁艺摄影化妆艺术学校。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润,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磊,该校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生,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再审申请人沈阳鲁艺摄影化妆艺术学校(以下简称沈阳鲁艺学校)因与被申请人王春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阳鲁艺学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已认定王春生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认定王春生违约在先,就应按定金法则判令王春生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原审将定金认定为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审以没有正规发票为由对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王春生为沈阳鲁艺学校出具的租房“定金”收条的时间,可以确认该笔“定金”收取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之前,因双方未对该“定金”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依交易习惯,应属于订约定金,现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王春生履行了订立合同义务,原审对沈阳鲁艺学校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沈阳鲁艺学校主张的赔偿损失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沈阳鲁艺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鲁艺摄影化妆艺术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