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德州桃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与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夏永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桃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夏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桃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前寨村。法定代表人:颜君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陵县农机大市场东邻。法定代表人:付巨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永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桃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夏永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委托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夏永泉位于德城区市府街1号楼4-2-201、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房产(产权面积113.82㎡、地下室面积11.04㎡)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02)字第1-001371号、土地证号为4-24-999-2号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10月18日,买受人张晓慧以6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城区市府街1号楼4-2-201、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房产(产权面积113.82㎡、地下室面积11.04㎡)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02)字第1-001371号、土地证号为4-24-999-2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晓慧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晓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晓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徐特夫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祎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