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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濮阳县文留供销合作社与郭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文留供销合作社,郭循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43号原告:濮阳县文留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集。法定代表人:王保拴,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循锋(又名郭四中),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文留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郭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决定撤销郭循锋第12657号房屋登记,原告以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行政诉讼结束后再提出诉讼为由,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文留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马传聪审判员 :齐杰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盼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