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莲娟与朱连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莲娟,朱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莲娟,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朱连秀,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杨莲娟与朱连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浙0122民特15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连秀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杨莲娟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万元及利息7000元、执行费225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连秀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连秀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6件,申请标的达117万元,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拍卖处置,本案受偿案款45696元和执行费225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连秀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对其予以限制出入境、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朱连秀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杨莲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连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莲娟如发现被执行人朱连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