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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谷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谷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43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谷妙珍,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谷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暂难以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