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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翟世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鲁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