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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涂勇,王世洪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洪,涂勇,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490号原告:王世洪,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九龙坡区。原告:涂勇,男,1960年10月31日,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九龙坡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世洪、涂勇诉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洪、涂勇撤诉。案件预缴受理费5023元,减半收取2511.5元,由原告王世洪、涂勇负担。审判员  许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