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光辉、谢崇贵与吴涛、湖北鄂州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辉,谢崇贵,吴涛,湖北鄂州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21民初569号原告:黄光辉,男,汉族,1995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告:谢崇贵,男,汉族,1952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和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涛,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被告:湖北鄂州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名,该分公司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新疆分公司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鑫,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辉、谢崇贵诉被告吴涛、湖北鄂州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光辉、谢崇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黄光辉、谢崇贵,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辉、谢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495.3元减半收取即3747.65元由原告黄光辉、原告谢崇贵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唐 黛人民陪审员 孙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