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吴某、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吴某,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573号原告:张某1,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吴某,男,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张某2,女,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吴某、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