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华森诉庄培波、青岛国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森,庄培波,青岛国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376号原告:石华森。被告:庄培波。被告:青岛国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号楼***户。法定代表人:冯胜荣。原告石华森与被告庄培波、青岛国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