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1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尹红霞、张发强、曹福荣与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霞,张发强,曹福荣,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民初664号原告:尹红霞,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张发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曹福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魏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红霞、张发强、曹福荣诉被告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源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红霞、张发强、曹福荣,被告甘肃源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为房子日照造成各住户房屋变质损失60000元、共计1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初被告在原告所在的海天小区旁修建幸福家园,被告所修建的楼层层高为31层,离原告住宅楼10米左右,严重影响了原告采光,日照时间达不到2小时,导致房屋内阴暗潮湿,夏天都要插电热毯,电费严重超标,引起老人小孩子感冒,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近两年来原告所在的海天小区居民数次向被告、信访办及城建部门反映,要求被告解决,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2014年10月红古区城建局对被告幸福家园日照进行分析鉴定,确定被告对原告生活有影响,造成侵权,建议建设单位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达成一致后给予补偿,但被告至今拒绝补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甘肃源通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三原告提交了一份日照分析计算报告,显示被告建造楼房对原告生活有影响,造成侵权。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提出对因采光不足造成的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经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兰中瑞估字(2016)第5766号评估报告书】,做出的评估结果为三原告减损价值分别为30432元、31345元、32219元。另经查明认定,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小区9号楼1单元1层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张金香与原告曹福荣系夫妻关系,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小区9号楼2单元1层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尹红卫,但原告尹红霞已于2014年8月20日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本案原告尹红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如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因被告修建楼房造成三原告因采光受到影响房屋价值减损,对此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红霞房屋减损价值30432元,赔偿原告张发强房屋减损价值31345元,赔偿原告曹福荣房屋减损价值32219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三原告负担1075元,被告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5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甘肃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