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房某、嵇某代替考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盼房某,嵇梦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盼房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25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2016年6月3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嵇梦嵇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2015年12月28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梦嵇某、房盼房某犯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梦嵇某、房盼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嵇梦嵇某在被告人房盼房某的指使下,代替房盼房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后嵇梦嵇某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在准备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交警发现后抓获。2016年6月3日,房盼房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嵇梦嵇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房盼房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嵇梦嵇某、房盼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法律意识淡薄,知道错了,以后不会再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嵇梦嵇某在被告人房盼房某的指使下,代替房盼房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后嵇梦嵇某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在准备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交警发现后抓获。2016年6月3日,房盼房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科目一及科目二考试成绩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嵇梦嵇某、房盼房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当庭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江苏省涟水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房盼房某、嵇梦嵇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盼房某指使嵇梦嵇某让嵇梦嵇某代替其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盼房某、嵇梦嵇某犯代替考试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房盼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嵇梦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盼房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嵇梦嵇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