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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丹与范庆春、郭纯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丹,范庆春,郭纯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32号申请人:韩丹,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范庆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郭纯流,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韩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范庆春、郭纯流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季芳玲以其所有的XX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庆春、郭纯流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韩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