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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勇与马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勇,马文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539号原告:贾勇,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马文业,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勇与被告马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贾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勇撤回对被告马文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勇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