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勇与马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勇,马文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539号原告:贾勇,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马文业,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勇与被告马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贾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勇撤回对被告马文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勇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