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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大才与被申请人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大才,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才,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英,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银,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大才因与被申请人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大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照彬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