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陈章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陈章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318号原告:张建超,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章房,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超诉被告陈章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超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建超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