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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陈章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陈章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318号原告:张建超,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章房,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超诉被告陈章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超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建超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