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赵立柱、丰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赵立柱,丰勃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民初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住所,大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岩峰,该单位职工。被告:赵立柱,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大安市。被告:丰勃成,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大安农行)与被告赵立柱、丰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柱、丰勃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大安农行与赵立柱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赵立柱、丰勃成立即偿还赵立柱所欠农行贷款本金22911.13元、利息938.87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及以后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赵立柱与我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还。赵立柱还款至2015年年末,2016年开始便没有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赵立柱共欠我行贷款本金22911.13元。根据赵立柱与我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赵立柱及承诺共同还款人丰勃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赵立柱、丰勃成履行还款责任。赵立柱、丰勃成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综合分析,确认如下事实:1.2015年6月15日,赵立柱与大安农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立柱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还。借款利率为7.42500%,逾期利率为11.13750%。同日,大安农行为赵立柱发放贷款3万元。借款后,赵立柱还款至2015年年末,2016年开始便没有还款。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赵立柱共欠大安农行贷款本金22911.13元,利息938.87元;2.2015年6月3日,丰勃成为大安农行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注明:本人是借款人的财产共有人,本人承诺愿意和借款人共同承担在大安农行的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承诺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赵立柱与大安农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后,大安农行向赵立柱发放了贷款3万元。赵立柱向大安农行贷款后,应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其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偿还贷款,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大安农行宣布此笔贷款到期,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赵立柱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余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丰勃成的承诺应视为其对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被告赵立柱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赵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欠款本金22911.13元及利息(2016年6月30日以前的利息938.87元,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计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丰勃成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丰勃成承担连带责任后,对被告赵立柱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赵立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