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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鸣与长春八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鸣,长春八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鸣,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八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系院长。申请执行人李鸣与被执行人长春八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将执行回款162,5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明,交纳执行费2,30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