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张庆超、韩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山,张庆超,韩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银河A区18栋6单元4楼2号。被执行人张庆超,男,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银河小区5栋6楼西户。身份证号150403198103142512。被执行人韩丽娟,女,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04031980122854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庆超(账号:150831306602)在中国银行赤峰市西城支行的代发工资,每月扣留2500.00元,直至陆万贰仟陆佰叁拾捌元整(¥62638.00),此款扣划至申请人杨青山(卡号:6216618403001446026)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